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附表:
┌──────┬────────┬────────┬────────┬────────┐│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4日│96年7月24日(聲│96年1月12日│96年1月12日││││請書誤載為96年7││││││月2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第5698號│偵第5698號│偵第3177號│偵第3177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25│96年度訴字第3525│96年度訴字第1867│96年度訴字第1867││││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3525│96年度訴字第3525│96年度訴字第1867│96年度訴字第1867││││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日期│││││├───┴──┼────────┴────────┼────────┴────────┤│備考│96年度訴字第35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96年度訴字第18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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