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及應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玉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四千五百零六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三百四十元││├───────────┼─────────────┼───────────┤│合計│四萬四千八百四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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