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即原告)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零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號判決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X11┌───────┬─────────┬─────────────────┐│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一一、一七四││├───────┼─────────┼─────────────────┤│送達郵資│一七五│原繳三九○元,退還二一五元│├───────┼─────────┼─────────────────┤│旅費│七五○││├───────┼─────────┼─────────────────┤│測量費│四、○○○││├───────┼─────────┼─────────────────┤│合計│一六、○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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