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佳慧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78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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