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聲請案號:96年度聲沒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淨重貳點捌玖公克,純質淨重零點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1級毒品。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粉2包,均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2包(合計總淨重2.8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驗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523036410號鑑定書1紙(見95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卷第60頁)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