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 朱建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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