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97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放貸日│結欠本金├───┬───┼───┬───┤
│號│││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98.11.││98.12.││
││││01起至│1.55%│02起至││
││││99.07.││99.07.││
│1│95.03.29│16,897元│28止││28止││
│││├───┼───┼───┤│
││││99.07.││99.07.││
││││29起清│2.61%│29起清││
││││償日止││償日止││
├─┼────┼────┼───┼───┼───┤│
││││98.11.││98.12.│逾期6│
││││01起至│1.55%│02起至│月以內│
││││99.07.││99.07.│者,按│
││││28止││28止│本借款│
│2│96.04.12│25,026元├───┼───┼───┤利率百│
││││99.07.││99.07.│分之10│
││││29起清│2.61%│29起清│,逾期│
││││償日止││償日止│6個月│
├─┼────┼────┼───┼───┼───┤上者,│
││││98.11.││98.12.│就超過│
││││01起至│1.55%│02起至│6個月│
││││99.07.││99.07.│分,按│
││││28止││28止│本借款│
│3│96.11.20│25,020元├───┼───┼───┤利率百│
││││99.07.││99.07.│分之20│
││││29起清│2.61%│29起清│計算。│
││││償日止││償日止││
├─┼────┼────┼───┼───┼───┤│
││││98.11.││98.12.││
││││01起至│1.55%│02起至││
││││99.07.││99.07.││
││││28止││28止││
│4│97.04.03│25,019元├───┼───┼───┤│
││││99.07.││99.07.││
││││29起清│2.61%│29起清││
││││償日止││償日止││
├─┴────┼────┴───┴───┴───┴───┤
│結欠本金合計│91,96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