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131號
原 告 鄭德興 即利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淑玲
被 告 吳萬春 ( 吳林麗子 之.
吳志銘 (吳林麗子.
吳峻豪 (吳林麗子之.
吳家豪 (吳林麗子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吳家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林麗子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萬
春、吳志銘、吳峻豪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千分之一加算
賠償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吳家豪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林麗子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萬春、吳志銘、吳峻豪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