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439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十
六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六千零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千五百六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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