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7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