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66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宋輝
被   告 賓士電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民國110年2月1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49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租用電信設備,積欠電信費4,949元未繳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欠費設備清單為證,被告前在異議狀內稱因故
延繳等語,顯見未否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遲延利息應有
理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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