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70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2703號
原   告  彭頌蘭
被   告  黃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一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與原告簽訂專櫃精品
服飾網拍門市寄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寄賣契約),約定由被
告提供商品、日韓服飾及相關網拍圖片資訊,在原告開設之
服飾店寄賣銷售,寄賣期間3個月,雙方並約定原告須先支
付押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如未於1個月前告知續約
,則寄賣期滿被告將無條件解約並退還押金。原告已依約給
付被告押金50,000元,詎被告於101年3月27日系爭寄賣契
約期滿後即無法聯絡,原告只好於101年6月27日親至被告
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店家,與負責該店貨物而代
理被告之 葉舒嫻 簽訂寄賣解約合議書及結清帳務,結算後,
扣除貨款被告尚應返還原告42,387元押金,惟迄今被告均避
不見面拒不返還,為此依系爭寄賣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返還押金及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38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寄賣契約、匯款申請書
、被告簽約時提出之身分證影本、出貨單、寄賣解約合議書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本於系爭寄
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未返還之押金42,38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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