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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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八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十字弓一把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碧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