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玖萬壹仟玖佰叁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並
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