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1年度壢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捌萬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玖萬壹仟玖佰叁拾
  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裁定,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法繳納本件第二審裁判費,並
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法提起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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