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葉秀玲 相對人 洪偉嵐
洪宛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號)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一百零七年度抗字第十九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