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江金山
江勝娜 江勝杰
江真慧 江金明 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江金國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 律師(法扶律師)追加被告 江天勇 上列原告江金山等5人與被告江金國、江天勇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740元,惟查本件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32,84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至三),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原告僅繳納26,740元,尚不足7,3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此之外,本裁定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志釩附表一:遺產價額之計算(單位:新臺幣)編號遺產種類遺產明細核定價額或金額1土地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0,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68,514元2土地臺東縣○○鄉○○段000地號(3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28,414元3土地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7,285元4土地臺東縣○○鄉○○段000地號(1,0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269,750元5房屋臺東縣○○鎮里○里○○路00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22,000元6存款關山郵局存款5,717,200元,扣除被告江金國自106年1月至109年3月(共39個月)照顧被繼承人之費用1,170,000元(30,000×39=1,170,000)後之餘額4,547,200元4,547,200元及其法定利息7存款被告江金國於繼承人109年3月11日死亡後,自關山郵局領出37,000元部分37,000元及其法定利息8存款被繼承人109年3月11日死亡後,關山郵局存款餘額316元部分316元及其法定利息9存款被告江金國於被繼承人109年3月11日死亡後自關山鎮農會所提領18,000元部分18,000元及其法定利息10存款關山鎮農會存款餘額787元部分787元及其法定利息11合計4,999,266元備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核定價額,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記載(見本院卷第44頁)。
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備註1江金山6分之12江勝娜12分之1代位繼承 江月光 之應繼分3江勝杰12分之14江天勇6分之15江真慧6分之1代位繼承 江金龍 之應繼分6江金國6分之17江金明6分之1附表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332,844元計算式:遺產總價額4,999,266元乘以原告江金山等5人之應繼分6分之4,等於3,332,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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