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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