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5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賴柏成 於民國(下同)89年4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4月25日至89年5月24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賴柏成於89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並有逾期每佰元每日壹角計算違約金之約定,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00,000元及違約金,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6年2月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借據、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壽豐鄉│大湖腳││1032│旱│││10197.17│全部│丙○○、│││││││││││││戊○○、│││││││││││││丁○○、│││││││││││││乙○○各│││││││││││││持分4分│││││││││││││之1│├──┼───┼────┼───┼───┼────┼─┼──┼──┼────┼─────┼────┤│002│花蓮縣│壽豐鄉│大湖腳││1033│旱│││524.20│全部│丙○○、│││││││││││││戊○○、│││││││││││││丁○○、│││││││││││││乙○○各│││││││││││││持分4分│││││││││││││之1│├──┼───┼────┼───┼───┼────┼─┼──┼──┼────┼─────┼────┤│003│花蓮縣│壽豐鄉│大湖腳││1025│旱│││819.69│全部│丙○○、│││││││││││││戊○○、│││││││││││││丁○○、│││││││││││││乙○○各│││││││││││││持分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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