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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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6號

債權人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債務人名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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