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告 吳聲昇
被告 劉一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告 吳聲昇
被告 劉一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