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告 吳聲昇

被告 劉一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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