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3,7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
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