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0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潘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自結帳日民國96年9月27日,尚欠如下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87,526元;利息6,113元;違約金2,188元。依約定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96年9月27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