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8號上訴人悅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幼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麗芳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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