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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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 周佳慧 被告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東森房屋中山捷運加盟
店)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8月22日以100年度補字第4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
0年9月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