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秀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