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王慧鈞
被 告 邱美毓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8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13日上午10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0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
逾期應按年息19.99%計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
至民國92年5月13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
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
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
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