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洪志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9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3日向原債權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麥克現金卡並動用貸款,嗣
未依約還款,迄至94年8月18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
利息,經原債權人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依法公告等語,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