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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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761C-26D33744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17207
股票
1
21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14347
股票
1
2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15290
股票
1
2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15809
股票
1
21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13296
股票
1
27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13454
股票
1
110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61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25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39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26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20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48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7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