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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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16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黃麗蓉

債務人 郭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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