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編號1、3所示之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同。」;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另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亦規定:「於94年1月
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即95年7月1日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又受刑人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經修正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經比較新舊法規定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其中編號1、3所示之罪,均係在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所犯,且上開數罪均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此有前揭各件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施行法第
3條之1第3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而,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除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關於「侵占罰金5000元(已減為罰金2500銀元,板院96聲減1892)」,應更正為「侵占罰金5000元(已減為罰金2500元,板院96聲減1892)」;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最後事實審法院,及確定判決法院之案號均應更正為「95年度簡上字第792號」;編號5所示之罪,其確定判決法院之案號應更正為「96年度簡字第3154號」,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96年8月23日」;編號6所示之罪,其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397號」外,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關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關於「侵占罰金5000元(已減為罰金2500元)」部分,應與上開有期徒刑所定之執行刑一併執行,並無併就該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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