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郭淇峰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被告 張添華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未陳報是否有約定租金,而依土地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則本件應為無約定租金,依其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新臺幣(下同)175,058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9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024.33平方公尺年息10%15=175,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地價則為1,810,949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45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024.33平方公尺=1,810,94
9元)。是依前揭規定,一年所獲利益之十五倍並未超過地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一年利益之十五倍,經核定為175,0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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