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泰順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林恭諉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12號、第23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恭諉為泰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泰順公司)負責人,其明知京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京廣公司)使用之「網頁版快遞專業管理系統」,係龍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韻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基於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得龍韻公司之授權,於民國100年5、6月間,利用為京廣公司維護電腦主機之機會,將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擅自重製在其擺放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住處之電腦主機。之後林恭諉另基於以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年7、8月間,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住處,擅自改作上開擅自重製取得電腦程式著作之每頁顯示畫面,於頁首、頁尾分別加上顯示「TAIJUN
www.taijun.net海空貨運承攬專業系統」、「泰順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2010TaijunTechnologyCl.Ltd」等字樣後,再以http://60.250.99.47/taijun_test/login.
asp之網址,架設於網際網路上,並提供帳號、密碼供不知情之利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利航公司)員工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測試使用,以此等方式,侵害龍韻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0年9月2日,龍韻公司派員前往利航公司推廣業務,發現利航公司員工測試使用林恭諉改作後之電腦程式著作所顯示畫面,與龍韻公司所有之上開電腦程式著作顯示畫面雷同,乃報警處理,而於100年9月24日10時3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恭諉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電腦主機2臺,由警方會同林恭諉及龍韻公司代表人陳漢和共同勘驗上開查扣電腦主機內之「海空貨運承攬專業系統」與龍韻公司所有之「網頁版快遞專業管理系統」,比對結果兩者之系統架構、檔案名稱及程式碼之著作權人標示皆相符,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林恭諉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泰順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罰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恭諉、泰順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林恭諉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泰順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罰金,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龍韻公司於本院審理中,陳報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揆諸前開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