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罪。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國家兵役徵集之時效性與正確性影響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二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第二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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