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OO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五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