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中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中簡上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九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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