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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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顏淑娟 被告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雲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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