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883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俊煌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一○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一○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三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胡俊煌,且上訴人已於一○二年八月九日撰寫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於一○二年八月十二日到達本院,其上記載「上訴人胡俊煌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二年度易字第一八八三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各一份在卷可參。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