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9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18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貸款融資
查詢單及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