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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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郁翔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53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