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95號聲明人丁○○
甲○○丙○○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乙○○○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明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法院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