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49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7月31日判決,於民國97年8月1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盧鏡合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2月15日│96年12月13日│97年1月4日│97年3月10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11號│字第534、601號(聲│字第534、601號(聲│字第1356號││││請書附表漏載97年度│請書附表漏載97年度│││││毒偵字第601號)│毒偵字第601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24號│97年度訴字第468號│97年度訴字第468號│97年度訴字第94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97年7月31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624號│97年度訴字第468號│97年度訴字第468號│97年度訴字第949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日│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97年8月18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否│否│否│否││罪犯減刑條例│││││├───────┼─────────┼─────────┼─────────┼─────────┤││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附註│第1764號(編號1至│第2019號(編號1至│第2019號(編號1至│第2816號(編號1至│││4數罪併罰)│4數罪併罰)│4數罪併罰)│4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