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協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協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協字第6號聲請人 王俊嶸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