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22號原告 曹雲龍 被告 翁紫庭 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坐落新北市○○區○○段505之2地號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鐵皮平房(不含土地)價額,業經原告陳報起訴時之現值為新台幣貳拾萬元,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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