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冠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生 以上上訴人與 林世源 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8,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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