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5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麗芳 債務人 張東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
(二)新台幣柒拾肆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