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賈鵬鴻
賈若梅 賈國華 被告大銘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河 被告 林耀梁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耀梁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338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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