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643號聲請人 翁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翁國樑 死亡證明書正本、聲請人翁家忠委任 林瑞玉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聲請人翁家忠之居民身分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皆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二、大陸地區遺族申領軍職人員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健金查證申請表。
三、翁國樑之繼承系統表。
四、確認林瑞玉為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
五、林瑞玉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