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 王炳隆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被告 王月雲
王月香 王月花 王月珊 王麗琴 王月惠 王茂霖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佩君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