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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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訴人澎湖縣白沙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莊美李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慶興 被上訴人 鄭騏勝
王旭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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