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澎湖縣白沙鄉公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莊美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麒勝 等2人間因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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